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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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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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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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
(一)严格许可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 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 求,一律取消。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加大公开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 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 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不再 符合许可条件、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 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惩处,并将处罚信息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曝光。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许可制度,优化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申报、审批和管理,实行证书网上统一打印、查询和统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效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二、关于施工许可条件及相应证明文件的说明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筑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其中:
(一)“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是指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发证机关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